一、关于“诈骗罪”
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认为章岩不构成诈骗罪,具体如下:
根据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通说,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主观方面,章岩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卖“虫草”的是汪某,获利的也是汪某。没有证据表明章岩和汪某之间有共同犯意的沟通。而且,客观上,成交之后,章岩未获得卖“虫草”的所得,也未获得其他好处。因此,本案中章岩不存在诈骗罪所必须的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其次,客观方面,章岩不存在“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的事实。对于汪某所卖的“虫草”, 章岩不仅不知道是假的,而且连汪某本人也认为是真的。所以,本案在客观方面不存在诈骗罪所必须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的事实。
综上,无论是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本案中章岩都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章岩不构成诈骗罪。
二、关于对被告人“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指控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可被告人章岩构成非法行医,但是,对于《起诉书》关于“被告人章岩的非法行医行为导致了被害人赵某某的死亡,并据此认定被告人章岩构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指控,辩护人提出了不同意见。辩护人认为,该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词的主要内容如下:
刑事诉讼案件的证据,必须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而本案显然无法达到这一证明标准。
在本案当中,赵某某中毒死亡是事实,其曾经在章岩处就诊也是事实,但是认定被告人章岩的诊疗行为和赵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却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纵观被告人非法行医的过程,其采取的都是一些简单的治疗方式,如贴膏药、推拿、拔火罐等。其他在章岩处治疗的人,也均无异常反应,部分就诊人亦表示治疗有良好的效果。以下我们对本案作详细的分析:
第一、本案当中被告人章岩开具的药方不会造成赵某某死亡的后果
本案的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当中提取了三个药方,其中两个是章岩所开具,另外一个为钟某某开具(见侦查卷第3卷13-14页,第38-40页),但是公诉机关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述两个药方具有乌头碱的成分。事实上,辩护人曾就此问题咨询中医药专家,专家确认,本案中章岩开具的药方不含乌头碱的成分。而赵某某是因为喝了含有乌头碱成分的药酒导致死亡。所以,药方和赵某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至少公诉机关没有证明这两者有因果关系。
事实上,侦查机关以及公诉机关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因此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以及公诉机关在起诉的时候,均放弃了药方这一书证,而靠言词证据指控“章岩送给赵某某一包中草药”,赵某某喝了该中草药泡的药酒之后导致中毒死亡。
第二、起诉书指控的“章岩送给赵某某一包中草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起诉书上述指控主要依据言词证据。但是被告人章岩在接受讯问、辩护人询问以及当庭供述的时候,均表示从未给赵某某中草药。其他的言辞证据主要是钟某某、黎某某、赵某某等证词。
其中,钟某某在接受讯问的时候,一开始一再表示章岩只是开具了药方,后来又表示看见章岩直接给赵某某一包药,并叫赵某某回去泡酒喝,既已表示没看见章岩开的药方,却又在药方上签字证明药方是章岩开具,其证言前后矛盾。而赵某某、黎某某等证言均是“听说的”。按照证据学上关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分类,钟某某的证言属于直接证据,而其他人的证言属于间接证据。
因此,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章岩送给赵某某一包中草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钟某某的证言和其他证人的证言均有不实之处。
第三、本案不能排除钟某某导致赵某某死亡的可能性
钟某某的证言的真实性存在严重的问题,事实上,辩护人认为钟某某在本案当中存在重大犯罪嫌疑,作证的证言前后矛盾,漏洞百出,其证词对被告人不利之处应当谨慎对待,仔细甄别,其中关于“章岩送给赵某某一包中草药”的情节没有其他直接证据印证,不能采信。
钟某某的主要嫌疑:钟某某曾为赵某某开具药方,不能排除赵某某用来泡酒的中草药是钟某某所给的嫌疑和可能性。
根据本案的侦查卷宗以及辩护人了解的情况,辩护人认为,本案的真实情况很可能是:死者与钟某某之间存在暧昧的关系,死者事实上是从钟某某处拿了中草药,回家之后又不便明说是从一个年轻女子处拿的草药,因此说是从和尚(被告人章岩)处拿的中草药,在其中毒死亡之后,其家人据此认为是章岩给的中草药,事实上的犯罪嫌疑人钟某某顺水推舟,把责任推到章岩的身上。否则,如何解释死者的妻子、儿子在作证的时候,始终未提到参与送医院抢救的钟某某?如何解释钟某某在章岩归案后下落不明?现在,辩护人没有证据证明上述推测,但是现有证据也完全不能排除钟某某给药的嫌疑和可能性。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非法行医罪,但是对赵某某的死亡不应承担法律后果,指控其导致赵某某死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事实上,检察机关已经认识到这一问题,因此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要求补充侦查,但是我们注意到,侦查机关的两次补充侦查,并未提供对上述指控有实质意义的新证据。但遗憾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仍然提起了公诉。
最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备从轻、减轻的情节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合议庭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且考虑到他的种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辩护人认为对其处以缓刑对社会不具有危害性,也足以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刑罚的目的。